您所在的位置: 张月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张月律师 张月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事务专业,系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非诉业务。具有教育,心理咨询工作背景,自执业以来,在办案过程中逐步形成了...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月律师

手机号码:15236436707

邮箱地址:zy88508@163.com

执业证号:14115201311247057

执业律所: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光山县司马光广场对面

成功案例

协议离婚后因抚养费数额变化引纠纷

钱某(男)与刘某(女)1995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钱某因工作性质较为特殊,(钱某当时从事手工动漫制作)月工资收入近万元,因此,双方协议婚生子钱XX(两周岁)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每月底前由钱某通过银行汇到刘某指定的账号。8年过去了,钱某的生活境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钱某于1996年再婚,并于1997年又生一子钱鹏(均为化名)。1998年,钱某与其妻又按揭在上海市虹口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月供近5000元。1999年,钱某母亲生病住院,至今一直未遇。另,世界动画市场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手工绘制已被电脑3D取代,钱某的工资收入从近万元一直滑到2004年下半年的3000元左右。

因按原离婚协议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力不从心,钱某通过中间人与刘某商议,看对钱峰的抚养费能否通过协商酌情降低。但钱某的提议立即遭到刘某的强烈反对,刘某认为是钱某想推拖父亲养育责任,坚决不同意降低抚养费的要求。无奈之下,钱某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减少抚养费之诉。

原告钱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之母刘某于1995年4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钱某每月支付婚生子钱峰2000元抚养费,至18岁为止。现因原告工作收入明显下降,家庭开支明显增大,且在9年间,已累积向原告支付了20余万元的生活费,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酌情减少抚养费数额。

被告钱峰的法定代理人刘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每月2000元,原告应予以遵守。现原告辩称其收入锐减不是事实,其家庭开支增大与支付抚养费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及双方代理律师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支付的抚养费从每月2000元降低至每月1000元,此案告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5236436707

光山县司马光广场对面

Copyright © 2018 www.dts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